前 言
本標準的4.3、4.4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為了指導對滅火器的檢查,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完善滅火器的監督管理,確保滅火器完好有效,參考國際標準ISO11602-2:2000
(E)《 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
第2部分:檢查和維修》制定本地方標準。
本標準編寫格式符合GB/T1.1-2000的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范性的附錄。
本標準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科技處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寧宇、錢濤、趙倫元、王萬能。
滅火器檢查與維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檢查與維修的術語和定義、要求、水壓試驗、檢驗規則、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的檢查、維修和再充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T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A90 手提式滅火器檢驗規則;
GA95 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有能力的人員 competent
person
受過必要的培訓,有經驗的,帶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設備、零件和資料(包括生產廠家的服務手冊),能夠按規定執行滅火器檢查、維修和再充裝的人員。
3.2
檢查 check
為確保滅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進行的簡單的檢驗
。
3.3
維修 service
為確保滅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滅火而對滅火器進行的徹底檢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換。
3.4
再充裝 recharge
更換滅火劑。
3.5
工作壓力 working
pressure
壓力計量器或壓力表上顯示的和貯壓式滅火器銘牌上指示的、在20℃時的正常操作壓力;或20℃時在氣體從貯氣瓶到滅火劑儲存容器的釋放過程中貯氣瓶式滅火器中所產生的壓力
。
3.6
試驗壓力 test pressure
對滅火器的承壓部件進行試驗的壓力 。
4 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用戶應負責對滅火器的檢查,并委托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見附錄A)的單位進行滅火器的維修、再充裝及報廢。
4.1.2
用戶應掌握和實施4.2中所規定的檢查程序。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的單位按照4.3和4.4的規定進行滅火器的維修和再充裝。
4.1.3
凡GA95規定應報廢的滅火器立即報廢,并用符合使用場所要求的滅火器來替換,其滅火級別至少應等于原配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4.2 檢查
4.2.1
用戶從滅火器開始設置時就要進行檢查,以后要以1季度的間隔來進行檢查。環境惡劣時,應對滅火器進行更頻繁的檢查。
4.2.2
檢查滅火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滅火器應置于設定位置,無障礙物,擺放穩固,沒有埋壓,沒有挪作它用,責任人維護職責落實;
b)
滅火器的使用說明應朝外,滅火器箱不得上鎖,滅火器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c)
滅火器銘牌應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應完好,滅火器操作要求應清楚易懂;
d)
滅火器筒體不應有銹蝕、變形現象,噴嘴不應有變形、開裂、損傷,噴射軟管應暢通、不應有變形和損傷,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不應變形、損傷,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不應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不應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
e)
滅火器不應泄漏(通過稱量或用手去掂量);
f)
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指在綠區;
g)
滅火器應在有效期內,滅火器不屬于淘汰產品。
4.2.3
在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時,如發現4.2.2中a和b兩條款不符合要求,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糾正;如發現4.2.2中c和d兩條款不符合要求,進行相應的維修程序;如發現4.2.2中e和f兩條款不符合要求,進行相應的再充裝程序;如發現4.2.2中g條款不符合要求,報廢滅火器。
4.3 維修
4.3.1 一般規定
4.3.1.1
進行滅火器維修的人員應是有能力的人員。
4.3.1.2 滅火器的維修應按
GA 95的要求進行。
4.3.1.3
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采用加熱辦法充裝。
4.3.1.4
維修后的滅火器的使用性能應符合GB
4351及GB 8109要求。
4.3.2 維修程序
滅火器維修按以下程序進行。
a) 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
b)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滅火器筒體逐只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鹵代烷類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
e)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f)
按滅火器相應標準規定進行滅火劑再充裝,并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g)
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檢驗,合格后,貼上維修標識;
h) 整理維修記錄。
注:不同類型的手提式滅火器的維修程序詳見附錄B。
4.3.3 注意事項
滅火器維修時,注意以下事項:
a)
在拆卸滅火器前,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b)
清理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和充裝新的滅火劑時,要防止不同滅火劑混雜污染。
c)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貯氣瓶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釋放完二氧化碳,對貯氣瓶逐只進行水壓試驗、清洗、干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二氧化碳、并逐只進行氣密性試驗。
4.4 再充裝
4.4.1
所有可再充裝型滅火器在使用后、維修中或在檢查中若發現需換滅火劑時,應由有能力的人員進行再充裝。
4.4.2
在進行再充裝時,應按制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4.4.3
用稱量的方法來確定滅火劑的再充裝量,滅火器再充裝后的毛重(總質量)應與制造商標簽上的標記量一致。
4.4.4
再充裝后,應對貯壓式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貯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
4.4.5
機械泡沫和水型滅火器應按照制造商說明書的要求用近期出廠的滅火劑進行再充裝。
4.4.6
應使用滅火器銘牌上指定的滅火劑。
4.4.7
一種干粉不應與另一種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4.4.8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4.4.9
噴射過的滅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
4.4.10
進行五年期維修或做水壓試驗的滅火器應排空。除使用封閉回收、貯存系統外,干粉不得再次使用。在再充裝前,應對干粉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干粉滅火劑的干燥和不被混雜。
4.4.11
對所有非水型滅火器,再充裝前將空滅火器中的水分處理干凈。
4.4.12
鹵代烷型滅火器只能按銘牌上規定的滅火劑和劑量去充裝。
4.4.13
從鹵代烷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鹵代烷回收系統。取出的鹵代烷滅火劑應經凈化處理符合制造商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
4.4.14
用來計量的壓力表每年至少檢定一次。
4.4.15
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內部增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制造商生產的加壓異徑接口在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增壓前須聯接閥門組合。所設置的調壓源在調壓到不高于滅火器工作壓力0.2MPa時,方可用于對滅火器內部進行增壓。
4.4.16
低于-55℃的工業用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才可用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和鹵代烷滅火器的驅動氣體。
4.5 報廢
4.5.1報廢滅火器,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在滅火器筒體或鋼瓶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
4.5.2
在維修、再充裝過程中,當滅火器鋼瓶或筒體有下列情況時,滅火器應予以報廢:
a)
有錫焊、熔接、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時;
b) 鋼瓶或筒體的螺紋受損時;
c) 因腐蝕而產生凹坑時;
d) 滅火器被火燒過時;
e) 滅火器按國家規定應予報廢時。
5 水壓試驗
5.1 一般規定
5.1.1
在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過程中,應進行水壓試驗。
5.1.2
進行水壓試驗操作的人員應是有能力的人員。
5.2 試驗時機
5.2.1
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對滅火器的承壓部件應進行水壓試驗。
5.2.2
具有間歇噴射功能的滅火器軟管組合的水壓試驗時機同該滅火器筒體水壓試驗時機一致。
5.2.3
用于貯存惰性驅動氣體的高壓貯氣瓶和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水壓試驗周期不應超過5年。
5.3 試驗壓力
5.3.1
滅火器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或按GB4351、GB8109的規定進行。
5.3.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10.0MPa,其它各類滅火器的軟管組合水壓試驗的壓力為2.0MPa。
5.4 試驗程序
5.4.1
將滅火器內部壓力泄空,按順序拆下噴嘴(或噴管)、器頭,清洗各部件。
5.4.2
將被試筒體注滿水,筒口螺紋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1min,筒體不得有泄漏和明顯的變形。
5.4.3
將滅火器軟管組合一端關閉,另一螺紋端口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1min,軟管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4.4 試驗標識: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應有相應的標識。標識內容包括:試驗年月、檢驗員代號、試驗壓力值。軟管組合不要標識。
5.5滅火器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5.5.1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GB/T9251規定進行筒體殘余變形率的測定,其他滅火器可以按照以下簡易程序測定筒體殘余變形率。
5.5.2水壓試驗前將滅火器筒體裝滿水秤重G1;
5.5.3水壓試驗后再將滅火器筒體裝滿水秤重G2;
5.5.4殘余變形率V按以下公式計算:
V=[(G2-G1)/G1 ]
×100%
5.5.5殘余變形率V不得大于3%,否則滅火器筒體應予報廢。
6 檢驗規則
6.1檢驗分類
維修或再充裝滅火器的質量檢驗分為滅火器維修檢驗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表1
|
序號 |
檢驗項目 |
規定進行的檢驗項目 |
|
滅火器維修檢驗 |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
|
1 |
外觀質量檢查 |
× |
× |
|
2 |
標志 |
× |
× |
|
3 |
水壓試驗 |
× |
× |
|
4 |
噴射軟管及接頭強度檢驗 |
× |
× |
|
5 |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
× |
× |
|
6 |
滅火器氣密性檢查 |
× |
× |
|
7 |
操作機構檢查 |
× |
× |
|
8 |
常溫噴射性能檢查 |
|
× |
|
9 |
滅火劑質量檢驗 |
|
× |
|
10 |
振動試驗 |
|
× |
|
11 |
結構檢查 |
|
× |
|
12 |
滅火試驗 |
|
× |
6.2 維修檢驗
6.2.1
維修和再充裝后的滅火器應經滅火器維修檢驗合格,并附有維修標識。
6.2.2
滅火器維修檢驗為逐具檢驗。
6.2.3
滅火器維修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3 維修能力檢驗
6.3.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a)維修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
b)維修企業廠址變更時;
c)停止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
d)維修工藝或配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e)正常維修滿一年時;
f)質量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
6.3.2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項目按表1規定進行。
6.3.2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的樣品從經過滅火器維修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4 判定規則
參照GB 4351、GB
8109及GA
90中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判定。
7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7.1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的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確保能夠實現維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維修和再充裝后的滅火器都應貼有一個維修標識,并在上面注明滅火器維修編號、維修/再充裝日期、水壓試驗的壓力值、維修單位名稱、維修人員姓名。
7.3
維修標識應采用發光材料,此標識要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維修標識不得置于滅火器的正面。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滅火器維修條件
A.1維修廠房
A.1.1
維修廠房總實用面積不得少于60m2。
A.1.2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充氣室、倉庫,維修場地應設有組裝區、灌裝區、氣密試驗區、質檢區,布局應合理。
A.2 維修設備
A.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的需要。
A.2.2
維修設備包括:滅火劑灌裝機、驅動氣體灌裝機、烘干設備、清洗設備、拆卸設備、組裝設備、報廢設備、滅火劑回收設施。
A.3 檢測設備
A.3.1
檢測設備應滿足維修品種的需要。
A.3.2
電動或手動水壓試驗機不少于1臺。并配置0~4MPa,0~40MPa壓力表各不少于2塊,其精度不得低于1.5級。試壓夾具應滿足維修要求。
A.3.3
殘余變形測量裝置1套(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3.4
恒溫氣密試驗裝置1套和高溫氣密試驗裝置(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
A.4 計量器具
A.4.1
計量器具應滿足維修品種的需要。
A.4.2 計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數量和量程應滿足維修品種要求,精度不低于1%,其中案稱最小刻度為2―5g。
b)
游標卡尺不少于1個,精度為0.02mm,規格為0―150mm。
c) M8